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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顾问,你够不够“职业”标准?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年08月29日

  你是一个“职业”的信息化顾问吗?这句话不仅是在问从业者本身,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回答的根据将很大程度上决定想要实现信息化的团体对于这一历程的信心。

  维珍集团的创立人理查·布兰森曾这样说过:“我完全相信攻击竞争对手是一件让人兴奋的事情——同时也是对企业有利的。”但他是企业家,不是信息化顾问,企业家要的是振臂一呼应者云集(无论是员工还是客户)的效果,而信息化顾问要的是诚信、专业、客观,能够为客户提供价值的职业形象!

  在今天ERP、CRM、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咨询顾问”、“实施顾问”究竟能否称之为一个“职业”似乎还有着很大的争议。很多时候,“顾问”仅仅代表一份工作、一个岗位而已,它并不能像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一样代表着专业水准和标准的职业印象,但是要让“顾问”们在信息化过程中真正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就必须树立其诚信专业的职业形象,而判定这一职业形象的关键来源于“三种责任心”的缺失与否。

  对客户的责任心

  将事实完整、客观地告诉客户,相信客户的判断力

  出于对客户单位的负责,也出于对客户项目组成员、具体用户的负责,顾问也应将他们对信息化的态度、对信息化工作的支持程度、受信息化项目的影响等客观地告知企业,以便客户的管理者们做到心中有数。

  将事情的真相告诉客户,不能因为担心客户的选择与你的判断不一致而将信息过滤掉。在现状描述清晰的前提下,介绍方案的可行性与优缺点,将决策权留给客户。在介绍信息化解决方案时不但要告知各个方案的投资收益,也要告知各方案风险的大小;在具体进行系统实施时,不但要告知深化、细化管理的优点,也要将相应操作复杂性和工作量增长告知客户。

  正确对待客户的数据与客户名称

  首先,顾问对客户的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更不用说利用工作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去获取非法利益了。

  其次,清晰界定行业知识和客户的专有数据。对于行业共性的内容,在产品介绍、演示、宣传材料上可以使用,但要经过相应的调整。

  最后,在宣传材料或其他资料中使用客户名称需经客户认可,且要实事求是。对客户的应用情况、服务满意度描述要客观。

  对任职公司的责任心

  确信承接的信息化项目与公司的产品服务相匹配

  每家提供信息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司都有其既定的目标客户群体,也有其解决方案与服务能力的局限。有些时候,不遗余力地争取项目,并不一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在承接项目时,客观地分析公司产品与服务的符合程度、在该项目上的赢利能力是必须的。当对这一问题不能把握时,顾问有义务将自己的分析告知上级甚至公司管理者。

  确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符合公司利益

  在很多时候,客户的服务需求、顾问的服务能力、公司的服务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那么,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这项目是公司承诺的免费项目吗?是公司提供的收费服务吗?如果公司以前没有提供,但客户需要、顾问也有能力提供,公司允许顾问开展新的服务项目吗?如果公司不提供,那么公司的政策是否允许顾问与客户自行交易来提供这项服务呢?

  清晰界定什么是自己的知识什么是公司的知识

  作为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从业者掌握大量的相关知识,这无论对公司、客户、顾问、同行都有很大的价值,必须清楚区分知识的所有权。

  通常,在执行公司任务中所产生的知识成果应属公司所有,例如将《某某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交到公共网站上这一行为就值得商榷,即便这个解决方案已经使用过。

  一些基于公司产品与服务的衍生知识,其成果的归属应在征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例如《某某软件的使用技巧》或《某某系统的核心技术剖析》在发表时应慎重。

  那些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对某一客观问题的思考与业余研究等,可能其灵感与思路来自工作中,但由于与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关系并不紧密,可以作为自己的知识成果独立使用。

  对同行的责任心

  绝不支持盗版行为

  不支持盗版行为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不销售盗版软件,从盗版中牟利不但可耻而且违法;其次是不提供盗版软件,即便是不收取费用也不要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第三是不在明知是盗版软件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服务。

  不使用非正当价格手段争取业务

  顾问有权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折扣价销售给客户,但当这一价格已经明显低于行业基准的收费水平时就要考虑一下,是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只值这样的价格?还是我们有了什么大大提高生产率的手段?还是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无论如何,提供回扣或承诺提供回扣的方式来争取业务都是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来源:IT时代周刊
责任编辑: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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