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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地区医疗卫生信息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作者:支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2年08月21日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数字北京”工程,加快首都信息化建设,是北京市“十五”规划工作的重点之一。信息化标准化工作作为首都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于2000年发布了《首都信息化标准化指南》和《首都信息化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指南》和《体系》)。
  为了在卫生行业贯彻执行《指南》和《体系》,规范卫生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使卫生信息系统更好地适应卫生体制改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改变目前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中标准不统一,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传输方面障碍重重的局面,根据市政府“由市卫生局组织对本市卫生行业的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研发和实施指导”的决定。经市卫生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现将市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部门,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从“统一标准”原则出发,加强对本单位信息化建设中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市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部门,应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签发的“关于在全市宣贯《首都信息化标准化指南》和《首都信息化标准体系》的通知”技监标发[2001]191号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其证书作为对本市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的资质条件之一。
  三、按照国家信息化标准化体系规划及首都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市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
  (二)在系统建设中,坚持采用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关键技术环节坚持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一致。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可依据时,慎重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对急需使用标准的项目,在确无标准可循时,系统建设的各方应在协调、统一的基础上,由北京市卫生局对该项目按确定的程序组织制定标准文件。标准文件制定后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北京市地方标准。
  (四)随着北京市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对现有国标、行标确实需要进行本地转化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对该标准按确定的程序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后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北京市地方标准。
  四、为有效指导本市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北京市卫生局将陆续分期分批公布与医疗卫生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卫生部行业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订北京市医疗卫生信息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北京市医疗卫生信息化标准体系及实施指南》。
  五、现搜集整理了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已有的卫生信息相关标准71个,作为第一批标准公布。今后还要陆续公布其他已有标准和即将出台的标准。这71个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目录总汇2000》中国家标准63个、卫生部部颁标准4个、人事部推荐标准2个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2个(见附件),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北京市卫生信息化建设中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向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以便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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