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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法规的较量 谁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

作者:刘丽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28日

  4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将在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依照条例规定,政府网站是信息公开最主要的渠道之一。

  然而,我国政府网站建设水平参差不齐。某些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只是一块“遮羞布”;绝大多数内容转自新闻媒体,有用信息严重滞后。事实上,10年来,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状和目标为何呈现出如此巨大的落差?是什么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脚步呢?

  信息离公开还有多远

  政府网站是这几年来各级政府机关一直比较关心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也是政府发布信息、老百姓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然而,记者随机进入近20多家政府网站中却发现,各个政府网站的建设呈现出巨大落差,尤其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简直是“冰火两重天”。

  有些部委网站,譬如商务部、文化部网站,不仅内容丰富、访问量大,而且政府信息公开做得相当不错——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个处室的业务一目了然。而有的网站,有失其政府门户的“身份”,网站或栏目的建设从成立之初就处于“建设中”的状态,半年不变,形成了门户网站的“烂尾工程”。

  “部分政府网站是为了完成政府信息化建设任务,应对上级测评而建的‘面子’工程。”某网络建设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本看不出它们是政府网站,信息披露对老百姓毫无指导意义。”

  早在3年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民告官”案件就已浮出水面。2004年5月,上海一位69岁的董老太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要求查阅她的房屋产权相关原始材料时遭到拒绝。为此,董老太以政府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当年的5月,恰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施行之时。而整个案件庭审中双方主要针对两个焦点辩论:原告董老太是否享有该房产原始资料查阅权,以及此案是否适用于上海当年实施的信息公开规定。

  透过此案,信息公开与民众需求的不对称现象可见一斑。根据计世资讯2006年初发布的《政府门户网站评估实践体会》进一步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成长很快。但是“关键政府信息公开不够,涉及信息资源整合、在线服务能力等方面更是明显不足”。

  记者的调查也恰好印证了计世资讯的观点。一些专家和地方政府网站的维护人员告诉记者,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很大,在条例本身、权力分配,以及业务部门与IT部门的协同上存在诸多难点。

  条例存在两难选择

  据一些采访专家表示,《信息公开条例》带来两个矛盾体,在落实中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

  一个是公开与保密的冲突。既然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权力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

  手中,那么,如何才能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原本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另外,据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前者的法律效力等级高于后者,不但如此,《条例》中的第14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也就意味着,从逻辑上讲,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应符合“保密”的要求。

  另一个是“排除法”与“列举法”的矛盾。全国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不公开为例外”其实就是“排除法”;同时《条例》又采取了“列举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尽管“列举法”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许多情况下,“列举法”可能助长行政部门的惰性——对于一些在《条例》中没有列举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也可以不主动公开,而这种不公开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早在2003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案就基本完成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就判定:“当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可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和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公开政府信息。”但是据记者了解,刚刚出台的条例并未对这些内容做详细规定,只是将某些内容揉进了整体内容中,所以更加凸现了上述两点矛盾。

  基于此种状况,人们普遍认为,出台条例的相关细则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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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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