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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项目的实施中质量、进度、安全监理的责任界定

作者:符长青  来源:支点网  时间:2008-9-5 14:08:58

  IT工程是IT监理、IT工程设计咨询方和实施方共同完成的,三方各司其职,共同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如果任何一方有所懈怠或者玩忽职守,都有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对IT监理来说,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质量控制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是由工程承包商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因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或者未尽监理合同义务实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

  1. 如果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用户需求分析,履行了监理合同相关义务,但因工程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等因素达不到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如合同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而实际完成的质量等级为合格),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2. 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如果监理单位所派的监理人员工作能力、水平不够或者实践经验不足,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进度控制责任

  造成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拖延有多方面的原因,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都可能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控制方面应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 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单位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承包单位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4. 如果监理工程师未进行跟踪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或者发现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又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督促承包单位加快工程实施进度,而是听之任之,监理单位应承担失察责任。

  5. 如果监理单位在监理月报中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监理单位应承担过失责任。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所承担的上述几方面责任,是属于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或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其工作失职造成的。这部分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向监理单位追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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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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