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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三种法律责任研究

作者:符长青  来源:支点网  时间:2008-9-5 14:10:57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履行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可能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由于工程监理自身的行为不规范,以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施工安全等方面问题。当出现这些方面的问题时,就有可能要追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IT监理的责任类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监理职业责任和非职业责任两大类,其中职业责任是由于监理行业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行业工作特殊性所独有的属性,一般是指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的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非职业责任则与监理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无关,它主要由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本身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包括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是一种团体(或集体)的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其他的专业人士(如医生、律师等)。我国的监理体制推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部,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义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服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监理服务的素质最终是由监理单位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部其他成员之间的约束机制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法律责任的分担方面,需要考虑这一方面的因素。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是信息化建设行为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监理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还直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要受到刑事追究和处罚。

  职业责任

  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角度出发,职业责任通常指的是民事责任。从职业性质的角度出发,主观上的有意或无意是鉴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责任承担范围的主要依据,导致职业责任损害的主观原因必须是无意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员在自身的专业范围内由于疏忽或无意的行为导致了建设方(业主)或依赖于监理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例如,对于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监理人员由于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问题,从而造成了损失,除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外,监理工程师也需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了工程中的隐患但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从而造成损失的话,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超出了民事责任的范畴。监理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类:

  过失责任  人非圣贤,安能无过。过失责任是指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其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应该履行的责任,或是做了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应该做的事,而这些过失恰恰造成了建设方(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作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规定,没有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因此,必须依据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与民事责任相对应的是民事赔偿。《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第406条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委托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监理合同,或者由于过错侵害了委托方的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  监理单位存在过错;

  ●  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  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赔偿金额的多少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6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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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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