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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支点网  时间:2007-1-6 7:17:05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工具性的革命,引发了一系列高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新的世纪是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世纪,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产物,一出现就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迅速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

  它对产业间的融合与经济结构调整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它不仅迅速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还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网络用户越来越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我国互联网的用户已经突破100万户,上网机器达618万台。电子商务的兴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它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

  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

  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在这些条款中,通常都包括了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为了麻痹消费者,经营者往往将这些条款设计成文字小、信息多,并将其放在网页上很不起眼的地方,这样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即使有细心的消费者注意到了,也无力改变。因为这些条款没有给消费者讨价还价的余地,消费者只有选择“同意”按钮后才能继续下一步。当消费者点击同意后,如果在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传统的商务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电子商务则是通过虚拟的网络来完成,除了送货之外,消费者和经营者并不见面,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了解仅仅是一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导致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实施虚假服务承诺。

  3.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容易被侵犯

  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广告方式,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往往利用互联网的强大的信息整理和分类功能,将在线消费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当这些信息被经营者扩散时,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消费者的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

  一些类似于Cookies技术的程序,能够在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消费、医疗、交友、浏览网页等活动时,很轻松地获得消费者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以及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据报道,美国两家拥有最大规模个人资料库的公司,即DOUBLE CLICK 和 ENGAGE TECH-NOLOGIES,前者号称已掌握了1亿个用户的上网习惯,后者也宣称建立了5200万个用户的个人资料。

  4.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平台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大家互相不直接见面,只是通过电子货币或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这就给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划走账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用传统的商务方法已经无法保障交易的安全,这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怀疑。根据TRUSTe 2000年的调查。在美国,隐私权保护或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最大的挑战,68%的受调查对象认为只有在隐私权保护得到有效保证的前提下才会从事网络交易;在没有从事网络交易的互联网使用者中,63%的人最担心的是个人信息安全;而在网络消费者中,41%的人最关心的是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在中国,在网上浏览者中,有45%的潜在消费者由于担心个人隐私和交易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放弃了网上购物。

  5.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产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

  由于网络媒体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其传输信息的速度非常快、涉及面十分广,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难度非常大。当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被消费者发现后,不法行为人只要通过立即关闭或者转移站点的方法就可以很轻松地逃脱处罚。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不法分子还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迅速毁灭侵权证据,使监管人员即使发现其不法行为,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对其实施处罚。

  此外,如果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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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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