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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修改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3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05-21 05:07:40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3项业务规则将迎来修订。

5月20日,上交所公告称,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下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下称《复核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下称《听证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修改草案,自即日起至6月3日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改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3项业务规则,是在深入推进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等背景下,结合监管实践需要,对自律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积极履行一线监管职责,自律监管涉及的对象范围、违规类型、措施种类等不断扩展,监管理念、机制和标准也不断优化,为完善制度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自律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纪律处分的透明、规范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此外,上交所充分发挥听证、复核等救济机制的作用,针对疫情影响等及时推出远程视频听证、电子送达等便民措施,也有必要予以制度化。

围绕“严、准、快、实”目标

具体来看,本次《纪律处分》修改,围绕“严、准、快、实”目标,以纪律处分规则为重点,在保持规则基本体例不变的基础上,进行了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并对复核、听证规则的若干条款做了相应修改。

一是释明从严监管立场。

明确对注册制下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规避退市、逃废债等恶性典型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对严重损害发行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从重处理等原则。

二是推进透明、精准监管。

重点补充了对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和处分标准,包括从责任主体和违规行为两个维度明确给予公开谴责的适用情形,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相应明确其勤勉尽责的履职要求,增补了在风险处置、纠正违规中发挥实质有效作用等从轻、减轻考量情形等内容,切实发挥规则的引导效应,促进各类主体归位尽责。

三是保障规范和高效。

明确纪律处分实行全程记录、结果公开,增补自律监管中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优化纪律处分审核简易程序,统一复核申请期限,缩短复核程序实施时限,明确不予重复听证情形,引入电子送达方式等。

四是提升市场主体参与便利性。

增加远程视频方式,降低当事人参加复核和听证程序的成本。

《复核办法》、《听证细则》均优化相关程序

《复核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优化复核实施程序。

将申请复核期限统一为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复核材料提交委员审阅期限由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前缩短至2个交易日前。将复核决定作出时限由受理后的60个交易日压缩至30个交易日。

二是规定复核便利措施。

引入远程视频会议形式,明确复核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远程方式进行。

三是与退市新规等保持衔接。

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复核事项作出对照修改,上市公司可按退市新规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申请复核。此外,还对复核委员的补聘等事项作出规定。

《听证细则》本次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新增不重复组织听证的情形。

为提升自律监管实施效率,结合听证程序实施情况,就同类违规事实已经举行听证、有关法律文书作出过程中已经听证等情形明确不重复组织听证。

二是听证事项范围与退市新规保持衔接。

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听证事项作出对照修改,上市公司可按退市新规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中申请听证。

三是引入听证便民措施。

明确听证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远程方式举行,听证相关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电子等方式提交。

上交所表示,欢迎市场主体就本次规则修订提出宝贵意见。上交所将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3项规则,提高自律监管质效。

标签: 公开征求意见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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